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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荷蘭不慎簽訂兩個並行能源服務合同,怎麼辦?|陳菽芊

已更新:8月8日



荷蘭等能源市場自由化之後,消費者可以自由選擇電能以及瓦斯等服務提供商。


如果一個(非消費者地位)的企業,在簽訂第二份能源服務合同後未能及時終止第一份能源服務合同。這該怎麼辦呢?難道必須付雙倍的費用嗎?


以下用四個問答討論這個問題。


問題1:在荷蘭電力或天然氣是如何計費和交付的?

回答:電力和天然氣由私人能源服務供應商(energieleveranciers)通過物理配送基礎設施向實際接收者/最終客戶交付。這些物理基礎設施由網絡管理公司(netbeheerders)管理。


換句話說,這些能源服務供應商並不自己交付電力或天然氣、管理基礎設施或選擇網絡管理公司。網絡管理公司被授予特別許可證,並根據地理區域被分配特定的管理區域(可在 https://www.mijnaansluiting.nl/netbeheerders 查詢)。


換句話說,這些能源供應商其實是在向客戶競爭「送能源到管道」的通過權。


電力和天然氣根據實際消耗量計費,單位為能源,通過儀表讀取。能源服務供應商負責向客戶開具賬單。


總結來說,重複簽訂能源合同的爭議會涉及四方:兩個能源服務供應商、一個網絡管理公司和客戶。網絡管理公司實際上將能源交付給客戶,因此同時履行兩個能源服務供應商的義務是不可能的,因為能源不是可分配的種類之物。


問題2:一個公司在同一時期內能否與兩個服務供應商簽訂兩份電力/天然氣服務合同?

回答:答案是肯定的,但這通常發生在不同的情況下,而不是意外簽訂兩份服務協議。


正常情況涉及一種稱為“Meerdere Leveranciers Op Een Aansluiting (MLOEA)”的安排,自2018年起便可行。在這種安排下,能源用戶可以並行或串聯選擇兩個不同的能源服務供應商。在這種情況下,用戶將根據不同能源服務供應商設立的嚴格獨立的儀表支付費用。


允許這種情況的目的是為客戶提供靈活性,使其可以選擇自己喜好的能源來源,並將多餘的電力出售給能源服務供應商。這一做法進一步自由化了能源市場。業務模型如下圖所示(由Westland Infra Netbeheer提供)。在這種情況下,最終客戶沒有重疊的服務。





實際消耗的能源不會因為客戶意外地與兩個能源服務供應商簽訂合同而受到影響(並不會比較多)。這是一個關於能源如何交付的事實問題,而不是法律問題。


由於兩個並行的天然氣服務供應商使用相同的基礎設施,實際能源使用情況根據儀表確定。事實上,兩個服務供應商同時履行其合同義務是不可能的。


問題3:如果客戶向兩個能源服務供應商支付費用,是否有法律依據要求退款?

回答:要求退還支付給兩個能源服務供應商的費用的法律依據是根據《荷蘭民法典》第6:203條“不當得利 (文意直翻的話是無因支付,但中文法律用語是不當得利)”(onverschuldigde betaling)。


有一個事實稍有不同的類似案例是2023年12月27日阿姆斯特丹地方法院的判決(ECLI:NL:RBAMS:2023:8444)。


關鍵事實:原告(eisers)在2005年1月1日至2022年6月1日期間,由於其房產上的第二個天然氣連接(和第二個天然氣儀表)支付了雙倍的天然氣費用。在此期間,各種能源供應商向原告收取費用:Essent(2005年1月1日至2014年4月7日)、Energiedirect(2014年4月8日至2015年5月19日)和NEM/NLE(2015年4月20日至2022年6月8日)。NLE與Budget Thuis B.V.合併,後者以Budget Energie的名義運營。原告要求從Budget Energie退還多支付的款項,共計€36,084。Budget Energie辯稱不負責退還前任供應商收取的費用。


涉及的網絡管理公司是Enexis,原告主要依賴於Enexis提供的(有限)信息。


法院判決:儘管法院承認由於擁有兩個天然氣儀表而支付的額外費用構成了“無因支付”,但仍駁回了原告的訴求。主要原因是缺乏證據證明最新的服務供應商Budget Thuis B.V.實際收到原告的任何多餘付款。


關鍵段落是4.4至4.7,如下所示:

‘4.4. 法院不支持[原告]的觀點,並在下文中進行解釋。

4.5. 首先,[原告]不應依賴Enexis的聲明。這一聲明由一名客戶服務員工作出。她所依據的Budget Energie有退還義務的依據不清楚。此外,作為網絡管理員的Enexis不是退還多收費用的當事方,因此不能代表能源供應商(如Budget Energie)作出承諾。

4.6. 此外,Budget Energie B.V.有理由反對最後一位供應商負責退還其從未收到的款項。Budget Energie B.V.解釋了能源供應商之間的結算過程,但這並不導致支付義務的轉移。[原告]未進一步支持最後一位能源供應商有義務退還前任供應商多收的款項。[原告]在詢問時承認,他們不知道有哪條規則或指令表明這一點。最後,Budget Energie B.V.提出的觀點也未受到反駁,即其他供應商通常不會代為償還此類款項。

4.7. [原告]主要依賴於通過complaints@budgetenergie.nl的客戶服務員工的陳述。然而,不幸措辭的資訊不足以將(退)付款義務從Essent和Energiedirect轉移到Budget Energie B.V.。該客戶服務員工似乎想成為一個聯絡點,但這不足以建立支付義務。此外,退款取決於Essent是否給予書面同意。由於尚未獲得同意,這一條件未得到滿足,也阻礙了退款。根據Budget Energie B.V.,Essent和Energiedirect不願意執行支付的原因之一是雙方存在爭議,認為在有關時間段內[原告]是否為其合同方。[原告]承認當時該房產曾租給一名租戶,該租戶也向供應商支付了費用。’


重要啟示:

技術上檢測和計算錯誤的額外付款的可能性:一方面,該判決表明了技術上檢測和計算因儀表錯誤登記引起的錯誤額外付款的可能性。這表明,原則上,有可能識別和量化客戶的無因支付。


能源服務供應商與網絡管理公司之間的複雜關係:另一方面,案件的事實也清楚地提醒了能源服務供應商與其網絡管理公司之間的關係可能非常複雜。這種複雜性可能使得原告難以收集足夠的證據支持其主張。

收集證據的策略:僅依賴於網絡管理公司提供的信息似乎不是一個明智的策略。


問題4:在重複訂約在與第二個服務供應商談判撤銷(ontbinden,6:265 BW)或終止(opzeggen)合同時可能面臨的潛在障礙是什麼?


回答:當有兩個並行的天然氣服務供應商使用相同的基礎設施向同一客戶交付能源以滿足相同需求時,兩個服務供應商同時履行其合同義務在事實上是不可能的。因此,有必要盡快撤銷或終止第二份合同,以防止進一步的混淆。


然而,第二個服務供應商無法履行其能源服務合同義務的問題可能是由於客戶未能終止第一份合同所引起的。客


戶可能需要妥協並支付一些合理的賠償(6:74 BW)來解決此問題。


根據能源的性質,第二份能源服務合同中可能存在暫時無法履行(tijdelijk onmogelijk)的情況。在這種情況下,客戶可以根據6:265(2)BW撤銷合同。


據我所知,我尚未發現有關“onmogelijk”的判例與當前案件中能源合同的交付方式直接可比。


總結


在此案件中,客戶在簽訂第二份能源服務合同後未能終止第一份合同,導致了合同的重複和履行上的困難。電力和天然氣的交付依賴於網絡管理公司,而非能源服務供應商,這使得兩個供應商同時履行合同成為不可能。客戶可以基於合同的暫時無法履行要求撤銷第二份合同,但需進一步研究相關法律依據和證據收集策略。此外,依賴網絡管理公司的信息可能不足以支持其索賠,因此在與第二個服務供應商談判時可能需要支付合理的賠償來解決問題。



參考資料:

Rechtbank Amsterdam 2023年12月27日,ECLI:NL:RBAMS:2023:8444

Hoge Raad 1997年6月6日,ECLI:NL:HR:1997:ZC2389(關於房屋租賃協議的暫時無法履行)

GS Verbintenissenrecht, art. 6:265 BW, aant. 6.3 6.3 Tijdelijke en blijvende onmogelijkheid, prof. mr. W.H. van Boom, 更新至2024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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