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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新”讲座第19讲 | 陈菽芊博士谈条约解释与经合组织注释的地位:荷兰最高法院的启示

  • 作家相片: Jenn
    Jenn
  • 1天前
  • 讀畢需時 2 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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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國用英文講荷蘭最高法院的解釋税法條約方法論。我覺得2025年的旅程很值得。以下是廈大公眾號的報導。


陈菽芊博士以“条约解释与经合组织注释的地位:荷兰最高法院的启示”为题主讲,厦门大学法学院邱冬梅副教授主持,厦门大学国际税法与比较税制研究中心(CITACT-XMU)副主任、中国-OECD联合培养税务法学硕士项目(COTP)主任朱炎生教授及2025级COTP项目全体硕士生现场参加了听讲。

陈博士一开始就让同学们将自己带入是在荷兰学习税法的学生身份,积极思考学习荷兰税法的重要意义。她深入浅出,从荷兰国际税收协定的起源,讲到《维也纳条约公约》中对国际协定的解释规则,阐述了国内税法规则与国际税收协定解释之间的关系。通过引入相关案例,陈博士深度解析了当国内税法中有任何“法律拟制”时,“出于善意目的”将不得损害税收协定中的税收管辖权分配。

陈博士还特别探讨了经合组织早期注释和后期注释,从荷兰最高法院的一些真实判例中,可以看出经合组织注释的约束性效力在不断演变。她鼓励在实践中,纳税人或税务官员在合适的情形下可以尝试援引经合组织注释的相关段落支持自己的主张。然而,作为学习者,值得我们注意的是,荷兰高级法院基于法律确定性优先原则,不轻易认可解释型相互协商程序的效力,因此相互协商程序结果可被视为一种“新缔结的条约”的观点依然存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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