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我順利修完荷蘭本科的刑法以及刑訴課。碰到幾件趣事值得分享。
《老前輩的返場》
刑訴課有兩個白髮蒼蒼的法院刑庭法官老伯伯退休後來當大學部實例題討論課老師。其中一個入職學校前去兼職補習班老師輔導學生寫畢業論文 。
這是老師的Youtube 頻道
另一個退休後自請返聘回法院辦案(!),因為「新冠流行期間法院累積太多積案,想回去幫忙同事減輕負擔,也讓案件可以早點處理保障被告。」
沒有博士學位更沒有教授資格的老前輩們,不但口齒清晰、控場能力強大(畢竟人家幾十年幹得是指揮訴訟)、程序規定熟悉、親切引導同學回答問題,徹底完勝學生詢問判決評釋,施施然回答「同學這不會考」的某些年輕老師。
《荷蘭的臥底偵查 Mr Big Method: 無間道三》
因為學荷蘭刑事訴訟法而學到一些我以前完全不理解的豆知識:Mr. Big Method。(可能刑法專家都覺得這是常識,但我是真的第一次理解。)
這是一種加拿大警方運用的臥底偵查方法:由警察臥底假扮成犯一個黑道人物,接近警察鎖定的嫌疑人當朋友,鼓勵嫌疑人一起加入一個「虛假的」(實際上並不存在,由警察假扮創造的)犯罪組織,並給予金錢報償,但同時積極引誘嫌疑人「交底」,把以前做過的犯罪事實(無論這個犯罪事實是否被偵查或起訴過)和盤對這個黑道組織托出。用白話文說,警察設局過去沒有足夠證據起訴的嫌疑人,藉此獲得證據。
荷蘭刑事訴訟法第126j條雖然規定「警察有使用臥底偵查的法定權限」,但這種設局方法是否侵入過深而影響被告的程序上基本權(陳述自由與緘默權),仍很有疑義。
2019年荷蘭最高法院就審理了一宗使用這個方法的案件,並且指出使用這種臥底方法並非毫無界線自動合法;也不是自動違法導致證據排除,而對下級法院審案時提出具體的幾個衡量標準:
「為了評估在此類操作中嫌疑人所作陳述是否違反其陳述自由,重要的是:
- 調查過程的進展,
- 嫌疑人可能已採取的有關犯罪行為的程序立場,
- 在該過程中對嫌疑人施加的(心理)壓力程度,
- 在該過程中運用的欺騙程度和方式,以及
- 調查人員對嫌疑人所作陳述(重要部分)內容的干涉。
另外,還需考慮:
• 該過程的持續時間和強度,
• 與嫌疑人本人的聯繫的意圖和頻率,以及如果嫌疑人對某些事項提供了說明,可能會有的正面或負面後果。
為了讓法官能夠進行評估,需要進行足夠準確的記錄。這些記錄應該提供有關該方法執行過程的信息,並包含對與嫌疑人的交流的足夠準確的描述。在可能的情況下,合理的做法是以聽覺或視覺方式記錄這些交流。」
就這個2019年的案件,荷蘭最高法院特別強調事實審法院對這種臥底設局取得的證言有特別的說理義務,為何在這種臥底設局偵查中被告陳述「並不」因為不當心理影響而應該被排除使用? 然後就發回下級審重審缺乏該說理的部分。
讀了這麼多,我忽然想起:Mr. Big Method 這不就類似無間道三裡的楊錦榮和沈澄,意圖設局劉健明調查陳永仁真正死因還有琛哥的販毒組織嗎!!!!過了二十年還可以在荷蘭和無間道重逢,堪稱before midnight。
無間道作為我最愛的警匪港片,真是電子榨菜常看常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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